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_上海公租房最新政策是什么?
公租房政策在常态化供应阶段,相关内容作了很多调整。上海市两处房源不再分别划分供应区域,供应对象统一扩大到工作单位或户籍地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的家庭及单身人士。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浦西各中心城区和闵行区,但其户籍地位于本市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原南汇区和崇明县的,核定其住房面积状况时,远郊的户籍地住房可不计建筑面积。
根据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规定,上海公租房申请条件具体细则有: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两年以上,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年以上。
2、已与上海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定年限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3、在上海市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申请时未享受上海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具有上海常住户口,且与上海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二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两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一年以上,且与本市单位签订一年以上 (含一年)劳动合同;三是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市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含两年)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 位承租公租房的。
申请上海市筹公租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二是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上海公租房管理办法具体细则
关于印发《贯彻〈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房管保〔2010〕436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
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
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
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随便看看:
相关推荐:
- [引进]2022/11/30《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
- [引进]2022/11/15《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
- [引进]2022/10/14《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
- [引进]2022/9/15《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
- [引进]2022/7/15《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
- [引进]2022/05/16《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
- [引进]2022/4/28《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公示名单
- [引进]2022年上海落户政策怎么样?未来的落户政策趋势是怎么样的?
- [引进]上海落户各种方案及渠道 抓紧来看看
- [引进]本科无学位 怎么办理上海人才引进落户?
网友评论: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