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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上海社保

作者:上海落户郭老师 时间:2021-10-31
导读:上海的社保是大家很关注的,的上海社保有什么最新规定?上海社保新政策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最新的上海社保规定与政策吧! 上海社保基金新规公布 由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社
& & & & &上海的社保是大家很关注的,的上海社保有什么最新规定?上海社保新政策又是什么?一起来看看最新的上海社保规定与政策吧!

上海社保基金新规公布

& & & & &由上海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韩正主持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于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这一新规定于11月1日正式公布。

& & & & & 根据会议强调的精神,上海将把健全和完善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作为从体制机制上加强对各类社保基金的监管、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出台《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加强各项制度建设,真正做到& 四个管”,即用制度管权、用制度管钱、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由此,把依法管理、严格监督、透明运行,贯穿于社保基金运作的全过程,构筑起社保基金运行的安全网。

& & & & & 据了解,《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在国家已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对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进一步的细化、健全和完善。

《上海市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将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基金预决算、基金筹集和支付、基金结余、银行开户管理、基金监督与检查等作出严格的规定;同时,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在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5项基本社会保险基金的基础上,将小城镇保险基金、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基金纳入适用范围,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也参照这一办法执行。

上海社保有什么新规定

& & &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上海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上海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到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 & & &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按照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上海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上海的,按照上海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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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京公布了户籍制度改革意见,至此,全国已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份达到30个。

  记者梳理发现,30省份普遍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同时提出要完善本地区的居住证制度,建立、推进积分落户政策。另外,还有部分地区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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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省份户籍改革方案出台 取消农业户口

  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而在已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30个省份,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有些省份还对此制定了具体的时间表。

  例如,北京此次明确,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同时北京还强调要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安徽此前提出,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出具关于户口性质的证明;贵州则明确,从6月1日起,在& 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部分地区落户条件放宽 特大城市严控人口总量

  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提出,要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

  记者梳理发现,部分省份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地区的范围更大。

  例如,四川提出& 全面放开大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山西提出& 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贵州也提出&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等。

  对于大城市的落户条件,国家版的户籍改革意见规定& 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而河南缩短为& 不得超过2年”,安徽缩短到& 不得超过3年”.

  在特大城市的人口规模控制方面,北京上海等地均严格划出常住人口上限。

  北京提出,到,全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上海则明确,到,全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2500万以内。

  广东出台的《意见》里强调,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各地部署完善居住证制度 扩大公共服务范围

  《居住证暂行条例》自去年公布以来,多地相继出台了本地区的实施办法。而在各地的户籍改革方案中,也都将完善居住证制度作为重点工作。

  上海提出,要研究完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政策,进一步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及便利提供机制。

  北京也强调,要贯彻执行好本市居住证制度,同时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机制。未来北京要稳步扩大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公共服务范围,并逐步提高服务标准。

  有些地区则对居住证未来的功能做出更明确的规划。例如,在浙江出台的《意见》中,不仅强调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本情况,还进一步提出,要实施IC卡式居住证,逐步把居住证建成集行政管理、公共服务、金融、商业应用等于一体的综合性卡证。

  各地逐步建立积分落户 大城市有明显区域导向

  今年8月,伴随《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北上广深积分落户标准全部出炉。而在各地出台的户籍改革方案中,建立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也是重中之重,特别是一些大城市及特大城市。

  北京、上海等地均强调要完善、贯彻积分落户政策。其中,上海提出& 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

  北京也提出,要贯彻执行好本市积分落户政策,建立政策实施会商和联动审核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

  记者发现,不少城市的积分落户政策都带有明确的区域导向。

  例如,依照北京此前出台的积分落户政策,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北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可以获得加分。

  而重庆在其户籍改革方案中也明确,要在都市功能核心区与都市功能拓展区探索建立市外来渝人员积分落户制度。该市会针对不同类型人群科学制定积分分值和落户标准,保障稳定就业和稳定居住的人员落户,同时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外来渝人员到城市发展新区城区落户。

上海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上海社保(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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