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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投靠落户政策整理-超详细办理流程

作者:林老师 时间:2021-12-03
导读: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小编收到很多粉丝询问投靠落户的问题,今天小编特别整理了上海投靠落户的一些政策和办理所需材料和流程,经过仔细的分析,投靠落户要求还是很难的,很多粉丝想通过和上海人结婚的渠道实现落户,大家看完以后,自己评估一下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投靠落户政策来源:

&《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执行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若干规定》文件编号 沪公发[2013]166号;

《关于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若干实施意见》文件编号沪府(2009)70号

&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以下简称“支内、知青人员”),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整理-超详细办理流程(图1)

&

&1.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户口回沪落户前已经依法收养的子女,长期随养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龄不超过25周岁、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2.本市支内、知青人员生育的子女,因病、因伤或因身体重度残疾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顾,与父母长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的,可以在其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无子女回沪落户的,可以照顾一名未婚、未育、无子女、在外省市未就业、且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的亲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规定的年满16周岁不超过25周岁的一名孙辈,在申请人本人拥有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该子女取得《独生子女证》,或其父(母)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1.未成年子女投父母材料流程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全户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所有兄弟姐妹的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父(母)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7、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申请人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2、父母双方的《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申请人出生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9、申请人父母生育子女情况凭证 1、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准予再生育凭证(不能提供独生子女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二胎及以上的,需提供《准予生育证明》);
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当地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10、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因本市父(母)死亡、判刑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的须提供:
1、本市父(母)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2、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申请人出生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主要是指:上海市居住证件、本市的入托、入园、学籍登记表、《儿童预防接种证》等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二、25周岁以下及其他原因的支内、知青子女投父母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未成年人申请书应由监护人填写,如监护人非父(母),需提交监护关系凭证及监护人《居民身份证》
2、申请人填写的公安机关统一格式的《承诺书》
3、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4、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6、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全户详细户籍资料”是指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如申请人的父母或兄弟姐妹原由外省市迁沪落户的,则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7、申请人、父母及所有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8、申请人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9、支内、知青人员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10、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 申请人父母系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11、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凭证” 主要指:
1、《出生医学证明》;
2、申请人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其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凭证存在有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12、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其父母生育子女情况的有效资料 1、《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
2、申请人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准生证》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情况证明;
3、申请人本人、父母、兄弟姐妹的人事档案
13、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无需提供
14、申请人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生育子女及民政部门出具有无收养子女的情况证明 申请人未到法定结婚、收养年龄的无需提供
15、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无业凭证(申请人系未成年人或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无业凭证”是指申请人户籍地劳动就业部门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失业证》或《待业证》等无业证明材料、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当地是否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情况证明等
16、申请人本市实际居住生活的凭证 “实际生活居住的凭证”是指能清楚反映实际生活居住在本市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上海市居住证件;
2、在沪工作的单位聘用合同书及本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部门出具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
3、申请人在沪就读学校的《毕业证书》和目前在读学校证明、学籍登记表等学校存档资料;
4、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沪居住的其他材料
17、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系无生活自理能力投父(母)的材料 申请人的《残疾证》和本市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书及在沪历次就诊病历或住院病史存档资料复印件
申请人系依法收养的提供与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 “收养关系的有效凭证”主要指《收养证》或《收养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事实公证书》及办理收养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存档的全部存档资料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支内、知青人员及其生育的子女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本市户口登记满5年)婚姻登记满5年的,可以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五)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结婚后,本市一方死亡的,其与本市一方生育的子女已有本市户籍,外省市人员未再婚、实际生活基础在本市、外省市无子女的;或外省市有子女但均已成年,其具有本市户籍的子女尚未成年的,可参照“沪府〔2009〕70号”夫妻投靠第(一)项规定在本市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整理-超详细办理流程(图2)

&

&夫妻投靠办理材料:

&1.申报常住户口申请表(由派出所提供),要求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填写。在反面下方“如弄虚作假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后再加上一句“愿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2.同意入户意见书(产权人或承租人中,超过60岁的老人或非直系亲属必须由民警当面确认其签字,确认民警在同意书上签字)

&3.入户地产权证或租赁凭证(复印有字有印章的页)。如产权人或承租人中有死亡的,必须把死亡的人名字去掉或变更为健在的人,需更换产权证。

&4.申请人的外地户籍证明,或外地户口本全本复印,当地派出所在复印件上每页盖章。提供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复印件上“户口性质”必须注明“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如果“户口性质”是“家庭户”,必须要当地派出所证明该户在户改之前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

&5.申请人配偶和子女的户口本(只要有字的页都要复印)

&6.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一般在结婚时的民政局或区档案馆去复印)如果结婚登记申请书中“婚姻状况”中有“离婚”或“丧偶”,则再要求提供该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死亡配偶的户籍证明等。

&7.《独生子女证》。如果没有独生子女证,要求上海和外地县级以上计生委出证明,证明两人生育、领养子女情况。

&8.结婚证。如果结婚证上女方身份证号码不是正常的15位升成18位的(15位正常升18位身份证号码只应增加“19”和最后一位升位码,其他号码不变),则需要重新去民政局补发结婚证,同时把补发结婚证时的一套材料(约4张纸)都复印过来,同时要求外地派出所出证明,证明两身份证号码系同一人。

&9. 申请人身份证、居住证。

&10.申请人子女的出生证、预防接种证、毕业证书、中小学生学籍卡、目前就读证明。

&11.子女户口如已报到上海,要附上其申报材料,一般保管在户口迁入的第一个派出所。如果该申报材料在外所,要求其通知对方派出所把材料转入本所或复印申报户口审批表。

&12.其配偶如是从外地迁入上海的,必须提供其户口迁入上海的审批表或申报户口证明信。

&13.如外地是“非农业户口”,必须再提供

&a、外地劳动部门发的劳动手册(有些地方是失业证、待业证、就业证等);

b、外地县级以上社保部门开证明,证明是否参加过社会保险及其参保的起止日期;c、如参加过社会保险,要提供养老保险手册和所有的对帐单或缴费清单发票收据等;

d、如在外地参加过工作,要求提供与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的原始凭证。

&14.申请人如系少数民族,还须提供上海及外地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证明。

15.申请人的父母若原为本市知青、支内、支边外迁的,须提供其父母知青、支内、支边的依据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原始凭证(如:老户籍资料、职工登记表、兄弟姐妹来沪审批资料等)

注:

(1)各种证明必须加盖单位行政或组织人事或劳动保卫部门的公章;

(2)有关证件可用复印件,但原件必须送派出所户籍受理民警验收复核。

&夫妻投靠办理流程:

申请人交验申报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经受理民警确认未缺无误后办理。


&老人投靠

&本市支内、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外迁人员”)及其配偶,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者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老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回沪落户:

&(一)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外迁人员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3.外省市无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应征入伍、出国(境)、死亡(失踪)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销本市户口的,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二)夫妻一方为本市外迁人员,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记满10年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可以同时或者先后在其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2.无子女的,夫妻一方为本市支内、知青的,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在其本人拥有的本市合法住所处落户。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随迁,或待本市支内、知青回沪落户后再申请;

&3.本市支内、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户口的人员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无子女的,可以在他们生育的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整理-超详细办理流程(图3)

&

&(三)本市外迁人员属单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领养过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户口所在地,或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上海外迁老人及配偶投子女材料说明

证 明 材 料 材 料 说 明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 “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配偶、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应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配偶及被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全户户籍资料
7、申请人或配偶户口原由本市外迁时全户户籍资料&
&8、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9、申请人与被投靠子女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申请人与父母关系的有效原始凭证” 是指能清楚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一种或数种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如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须提供其母亲在医院的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的凭证;
2、《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申请人生育的子女系非独生子女的,需提供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的证明;
3、父母、子女双方《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4、原始的户籍档案;
5、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10、申请人在户籍地办理的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1、“退休凭证”是指离(退)休证、离(退)休审批表、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当地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2、申请人系无业人员的,须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提供当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是否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证明;
11、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人(或父母)系本市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
& 支内、知青人员身份认定的原始依据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档案馆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设分配去向名册或者曾在本市代训的职工登记表等;
2、录取通知书;
3、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招工表;
4、本市区(县)档案馆、街道劳动保障科档案部门存档的《在外省区工作的原上海城镇下乡知(支)青子女来沪就读入户审批表》和《户口摘录表》等审批材料;
5、申请人子女已经以支内、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户口审批材料等
支内、知青人员因故死亡,其配偶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本市支内、知青人员本人死亡的《户籍证明》;
其他原因外迁的原有本市一方老人因故死亡的,其外省市一方配偶来投靠本市子女的材料 原本市外迁老人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关于其他事项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后经由本市动员分配去外地,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边、上山下乡知青。

&这些人员在申报本市户口过程中,虽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系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但其子女已经以支内、支边、知青子女身份回沪的,则其本人可以视为“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

&(二)“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是指原来有本市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本市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科研单位学生集体户口,中央各部、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户口的人员。

上海投靠落户政策整理-超详细办理流程(图4)

&

&(三)“外省市未就业”是指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从未就业,或与户籍所在地的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满5年的状况。

&(四)“合法住所”是指具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用公有住房凭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的房屋。

&(五)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应当征得本市被投靠人同意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申请人有多个可投靠地址的,原则上应当在本人的经常居住的合法住所处落户。因家庭矛盾或其他历史遗留问题造成其户口不能落户的,由申请人书面申请,并经属地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和相关部门证实的,可以在申请人本人、亲属在本市的合法住所处落户。

&(六)符合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的申请人,其户口被批准回沪落户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七)本规定的夫妻投靠政策只适用于外省市配偶是农业户口人员,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或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或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人员。但申请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得投靠。

&(八)本市投靠类户口迁移政策不适用于本市集体户口人员。

&(九)停止执行家庭户“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规定。

&(十)本规定执行中,一旦发现申报户口过程中,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市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关于对弄虚作假非法落户被注销户口人员在原迁出地恢复户口的有关问题的批复》和本市相关规定,对弄虚作假落户人员的户口一律予以注销,退回原户口迁出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参与弄虚作假、使用虚假材料申报户口的人员,将依照本市诚信制度规定,将相关人员的诚信情况纳入本市建立的个人诚信登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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