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关于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3号)《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政策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15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切实维护中小学生合法入学权益、规范学校招生行为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
(二)根据本区“十三五”期间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结合优质均衡发展区的创建要求,充分运用“上海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本区数据,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合理设点布局,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的基础上,确保符合条件的本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招生信息登记、报名验证等环节的宣传、培训与指导。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实施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各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
(四)本区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招生政策,规范招生流程。实施均衡分班,严禁学校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特色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不再安排义务教育学校特长生招生计划。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
&
(五)本区各学校原则上班级学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资源紧缺、接纳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
(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网站公告、网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
随便看看: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
推荐使用友言、多说、畅言(需备案后使用)等社会化评论插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