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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上海市关于留学生落户最新政策及条件—超级详细版

作者:上海落户郭老师 时间:2021-12-19
导读:上海户口新政策 上海户口申请条件 上海落户 积分落户 人才引进 投靠落户 应届生落户 海归落户 留学生落户上海 落户咨询就找超训:​

2021年留学生落户上海申请办理留学生落户的政策有说明变化,请看下面的内容:

根据《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有关政策问答如下:
一、对申请单位要求“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怎么计算?
答:如注册资金为外币的,则按注册当日外汇牌价换算成人民币,应达到100万元及以上。
二、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能否申请?
答:国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阶段交换生在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学习满1年的,参照第三条第(一)款第4项进修人员执行。
三、关于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1年、2年如何界定?
答:是指留培学通员在国(境)外实际学习停留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80天、360天、720天,以留学期间的出入境记录、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时间等综合界定。
四、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的人员能否申请?
答:在国内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退学或肄业、赴国(境)外留学并将部分学分转往国(境)外的,需提供学信网相关学籍材料。
五、关于回国时间如何界定?
答:如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后回国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如回国后获得国(境)外学位证书的,以留学毕业(一般为获得证书时间)前末次入境时间为准;如留学毕业后在国(境)外工作的,以结束国(境)外工作后首次入境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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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如何认定?
答: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专业以申请人国(境)外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专业为准,并与申办系统内的专业名称进行对照,原则上应一致。
十一、关于留培学通员企业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如何认定?
答:留培学通员企业负责人一般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并实际负责企业运营的留培学通员。团队核心成员参照公司章程、相关决议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定,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
十二、关于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如何理解?
答:留培学通员企业实缴注册资金在申请时应已实际到账,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其中企业负责人实缴部分不低于30%。
十三、企业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怎么认定?
答:以实缴到位后认定。
十四、如无法提供国(境)外成绩单怎么办?
答:可提供国(境)外院校出具的相关凭证替代。
十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等单位应如何申请?
答: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各国驻沪领事馆等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办。高校、医院等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参照企业落户人员标准由签订合同的单位进行申办,实际工作单位提供相应材料。
十六、申请落户过程中如单位或个人信息发生变更,或审核通过后未及时办理后续手续导致无法办理应怎么办?
答: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单位或个人信息及有关情况如有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根据需要修改或补充有关信息、材料后再进入审核流程。如由于信息错误或审核结束后因个人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迁沪落户手续导致无法办理的,需由单位提出撤销申请并于3个月后按规定重新申办。
十七、申请落户过程中如有子女出生的,应怎么办?
答:如子女在提出申请至审核结束前出生的,申请人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中止办理手续,待子女出生并在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落户后再一并申请子女随迁。
十八、在国(境)外通过非全日制形式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能申请吗?

答:满足文件规定的学习时间及相关要求的人员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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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加大引进力度,规范留学(Study abroad)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工作,根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guī dìng)参加(cān jiā)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Study abroad)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外获得博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学历学位。

2.在国内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学历学位,并在国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021上海市关于留学生落户最新政策及条件—超级详细版(图1)

3.在国外世界排名(Ranking)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Postgraduate)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unit)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unit)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pay)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Human Resources)和社会保障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同时,留培学通员在国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Study abroad)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unit)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在1年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以上;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fàn wéi)。

第四条申请的提出

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须由单位提出申请。上海户口办理中国所独有的一种人口管理方法。一个中国人出生后被要求选择其父母中的一方的户籍作为自己的户籍,在就学、就业等也可以迁移户口,但是有时地方政府会限制迁移的名额,以及征收高额城市增容费;因超生等原因也存在大量没有户口的人口。单位引进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拟长期使用的人才。

外国企业在沪代表处和各国驻沪领事馆通过具有资质的外事服务单位进行申报。

第五条单位(unit)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单位介绍信、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单位(unit)报告。

法人营业(yíng yè)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code)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申请单位为非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供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code)证(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de),同时提供上级法人的上述相关证件和上级法人的授权书。

上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code)证(Certificate of Organization Code)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证件剩余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上。上海户口在我国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在我国户口管理中,把以家庭立户,即以“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立户的称为家庭户,而把以“无血缘关系而居住在一起的人员”立户,即由业缘关系共同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公共宿舍的人而立户的称为集体户,家庭户是户口管理中最主要的形式。

申请单位(unit)与留学回国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contract)。留学生落户上海申办落户人员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须五年以上。属于国家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或者具有特殊专长并为本市紧缺急需的海外高层次留培学通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但须由用人单位先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受理。

来本市创办公司的留学回国人员,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提交以下材料(Material):


公司最近连续6个月缴纳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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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 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原则

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明晰分类。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

第三条 适用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日常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监察机关负责对职能部门引进人才申办常住户口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教育、科技、卫生、人口计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申办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沪工作稳定的人才,专业(业绩)与岗位相符,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的人员。

(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要科技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四)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五)在本市重点支持的产业和领域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且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六)本市金融、贸易、航运等现代服务业重点机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 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 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

(七)本市重点引进机构、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 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八)本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 ),或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高技能人才。

(九)本市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 的专门人才。

(十)在沪投资于本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为投资所在地的区县经济社会发 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中担任高级经营管理职务的创业人才。

(十一)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引进人才范围。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请报告;

(二)《上海市引进人才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五)反映政治素质、能力业绩的相关材料;

(六)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明或职业资格证明;

(七)与依据的申请条件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就业期间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九)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十)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十一)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引进人才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居住房屋 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或者人才公寓、职工宿舍等的有效房屋权属证明及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二)其他需要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需要引进人才的,中央在沪单位、市属单位向市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 受理

对于申办材料齐全的,经办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 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补齐相关材料。

第九条 初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初审机构或者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初审不合格的,应当及时告知用人单位 。

第十条 审核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引进特殊人才的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公示

审核通过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 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15天。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引进的人才,可不予公示。

第十二条 户口迁移

经公示通过的人才,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证明和本市公安部门签 发的《准予迁入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家属随迁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职能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 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将失信当前页码,且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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